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溪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永瑞
代 理 人 孟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正委任受任人孟憲祥之委任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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