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催,109,201210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溪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吳永瑞

代 理 人 孟憲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正委任受任人孟憲祥之委任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