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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徐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徐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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