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富邦廣告社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5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蔡憲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6月30日 │33,000元 │YM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
│002 │蔡憲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7月31日 │33,000元 │YM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
│003 │蔡憲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8月31日 │33,000元 │YM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