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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劉凱仁
代 理 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將公示催告聲請狀翻譯為英文或印尼文,並加註相對人丘梅珍之印尼地址,以俾本院向相對人之印尼地址為送達。
二、陳明劉慶樺之年籍資料。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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