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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蔡文安
上聲請人因宣告相對人林賽華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或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於失蹤滿三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即相對人林賽華(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六十巷十八號)於九十九年間無故離家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語,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鄰里長證明書等件為證,惟查相對人林賽華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甫自臺灣出境,目前參加南投縣泥水業職業公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並曾調薪,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另經本院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函查,據覆相對人在臺北工作,偶爾居住於南投縣南投市○○路六十巷十八號,目前返回大陸,尚未返台。
此有該局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投興警戶字第一○一○○○七七八五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個別查詢、黃碧金及柯魏秀月之訪談筆錄各一件附卷可佐,足證相對人並未失蹤,僅係返回大陸,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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