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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林彩勤
周龍城
周龍喜
周龍財
周龍發
周明建
周明雄
周子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水樹(男,民國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埔里鎮○○路九之二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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