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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簡寳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寳珠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寳珠、債務人黃正龍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5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5,2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19日至119年8月19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簡寳珠、黃正龍。
嗣債務人於89年9月14日向第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4,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又聲請人於99年4月3日概括承受第三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已依法公告在案。
茲債務人自100年10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至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391,03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1月10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簡寳珠及債務人黃正龍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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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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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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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牛運堀 │ │443之34 │建│88.00 │全部 │ 簡寳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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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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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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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036 │南投縣南投市文│南投縣南投市牛│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2.12 │陽台:8.92 │全部 │ │ │
│ │ │化路559巷32弄1│運堀段443之34 │凝土造四層 │二層:52.12 │ │ │簡寳珠 │ │
│ │ │0號 │地號 │ │三層:52.12 │ │ │ │ │
│ │ │ │ │ │四層:18.40 │ │ │ │ │
│ │ │ │ │ │合計:174.7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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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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