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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江國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施春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相對人施春明所有土地之地號為556-6地號,聲請狀誤植為566-6地號)。
(二)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施春明一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必須是抵押物之現在所有權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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