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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彭燈嶽
相 對 人 陳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債務人簡秋香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00年12月1日之借款。
(四)清償日期:101年3月1日。
(五)利息:每百元日息壹分計算。
(六)遲延利息:每百元日息壹分計算。
(七)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債務人:陳家俊、簡秋香。
茲相對人於100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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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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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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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仁愛鄉 │松岡 │ │105 │旱│7430 │全部 │陳家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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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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