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拍,25,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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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杜英

相 對 人 賀鄭照容即賀慶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賀鄭照容即賀慶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全部(聲請狀所附僅部分)(三)請補繳相對人賀鄭照容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及債務人賀慶祺之除戶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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