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拍,26,201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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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王建宏
相 對 人 陳朝山
之4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朝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朝山之最新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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