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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范育嘉
相 對 人 洪沛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沛泫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沛泫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3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之費用。
(四)清償日期:100年10月14日。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遲延利息。
(七)違約金: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八)債務人:洪沛泫。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沛泫分別於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應於100年11月20日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至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5月14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沛泫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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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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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備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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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加老 │ │523 │建│158.33 │全部 │洪沛泫 │重測前:頂茄荖段637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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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草屯鎮 │加老 │ │526 │建│158.34 │2分之1 │洪沛泫 │重測前:頂茄荖段638 │
│ │ │ │ │ │ │ │ │ │ │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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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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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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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6 │南投縣草屯鎮芬│南投縣草屯鎮加│住家用、加強磚│一層:58.30 │ │全部 │洪沛泫 │重測前:頂茄荖│
│ │ │草路三段363巷5│老段523地號 │造二層 │二層:58.30 │ │ │ │段101建號 │
│ │ │號 │ │ │合計:116.6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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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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