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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曾瓊慧
非訟代理人 吳佩諭 律師
相 對 人 黃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6月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7年5月22日至88年8月31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無。
(八)債務人:黃輝煌。
嗣相對人自87年12月3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7,000,000元,約定最遲應於88年8月31日清償完畢,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7,000,00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本票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5月23日通知相對人黃輝煌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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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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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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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水里鄉 │拔社埔 │ │1842 │旱│7530 │全部 │黃輝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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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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