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文雄
相 對 人 黃文創
相 對 人 黃文德
相 對 人 黃文見
相 對 人 張黃金滿
相 對 人 黃秀琴
相 對 人 張新億
相 對 人 張麗娟
相 對 人 張心慈
相 對 人 張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坤源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黃坤源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1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95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6年11月18日至116年11月18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黃坤源。
嗣債務人黃坤源於98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0年3月5日,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1,448,27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茲債務人黃坤源於100年7月5日死亡,相對人黃文創、黃文德、黃文見、張黃金滿、黃秀琴、張新億、張麗娟、張心慈、張惠君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101年6月4日通知相對人黃文創、黃文德、黃文見、張黃金滿、黃秀琴、張新億、張麗娟、張心慈、張惠君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黃文創、黃文德、黃文見、張黃金滿、黃秀琴、張新億、張麗娟、張心慈、張惠君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1年度司拍字第68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水頭 │ │1007之3 │田│2183 │全部 │黃坤源〈歿〉│
│ │ │ │ │ │ │ │ │ │由黃文創、黃│
│ │ │ │ │ │ │ │ │ │文德、黃文見│
│ │ │ │ │ │ │ │ │ │、張黃金滿、│
│ │ │ │ │ │ │ │ │ │黃秀琴、張新│
│ │ │ │ │ │ │ │ │ │億、張麗娟、│
│ │ │ │ │ │ │ │ │ │張心慈、張惠│
│ │ │ │ │ │ │ │ │ │君繼承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