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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吳建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志昌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本件不動產附表。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全部。
(三)請補繳相對人林志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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