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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文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潘陳阿碧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債務人潘東松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二)請向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潘東松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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