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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愛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靜宜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李靜宜(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必須是抵押物之現在所有權人)(二)請補繳相對人李靜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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