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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謝亞蓁
聲 請 人 王勤豪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政新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鹿谷鄉○鄉段160之4、160之5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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