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168,2012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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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陳明龍
相 對 人 黃正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正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不得為影本)。

㈡請具狀說明提示日是何年何月何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內均未記載係何年何月何日提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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