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262,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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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洪千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信通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

㈢請補繳相對人蔡信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柏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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