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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宏昕紙品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國淵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請陳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陳明各利息起算日。
㈢請具狀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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