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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聿琦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係自發票日(100年11月16日)起算之依據或逕更正為自到期日(101年1月31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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