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269,2012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聿琦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聲請: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係自發票日(100年11月16日)起算之依據或逕更正為自到期日(101年1月31日)起算。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