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王先仰
非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芳松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正確姓名(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為芳松古,惟所提出之本票二張,發票人均為松芳古)。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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