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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吳秀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澤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陳明票號CH0000000號本票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本件請求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係自提示日起算,惟附表提示日欄並未記載,本院無從判斷起算日)。
㈡請補繳相對人黃澤鎮(住南投縣集集鎮隘寮里共和巷3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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