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297,2012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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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蔡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松興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新臺幣1,000元,已繳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二張。

㈢請具狀釋明票號TS056214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或逕自更正自到期日起算。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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