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308,201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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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蔡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氏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2張,利息起算日均自發票日起算之依據或逕自更正均自到期日起算。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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