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325,2012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江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美惠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欄之金額(聲請狀記載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貳元)。

㈢請具狀補正本件提示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附表並無提示日之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