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333,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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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捷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界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昊龍、鄧伊秀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TH214418、TH214419本票二張是否屆期已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理由並未說明上開本票業經為付款之提示)。

㈡相對人已匯款新臺幣209,955元應如何沖償,亦請一併具狀說明,或逕更正票據號碼TH214418本票請求裁定之金額。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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