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票,64,201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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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沈牧毅
相 對 人 洪景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景松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請求利息併釋明利息起算日。

㈡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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