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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劉進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穎梧等二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16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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