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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淑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玉梅之遺產清冊,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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