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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明達林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光
相 對 人 兆鑫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明達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中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明達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中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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