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護,55,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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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受安置少年 代號C000000.
相 對 人 代號C10008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安置少年代號C000000-0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十四時起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叁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或遭受其他迫害之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接獲通報稱少年代號C000000-0因案家近日被斷電,且家中無人不敢回家等因素,致少年攜帶個人生活用品及衣物遊蕩在外,並借住多處不同朋友家中,經多次與少年母親即相對人代號C100082-A連繫欲討論少年受照顧方式,但均無法取得聯繫。

本案自一百年十二月底即為聲請人開案服務之兒保個案,少年弟妹亦由聲請人安置中,近日少年長期獨留並在外遊蕩,交友情形複雜,相對人無法提供管教及妥善照顧,聲請人遂於通報當日即十二日十四時三十分(本院以時計)緊急安置少年,現因安置期間即將屆滿,評估相對人因工作之故,常將少年獨留在家,少年因交友複雜,在外遊蕩,疑似發生性侵,案家遭斷電後,相對人亦未能及時處理,使少年處於不安全環境,評估少年暫不宜返家,非繼續安置無法妥以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請求准予繼續安置三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謄本、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南投縣政府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府社工婦幼字第一○一○一二一四七六號函、個案匯總報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本案原為聲請人輔導之個案,少年父母於無婚姻關係下產下少年,少年經生父認領後,有關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惟相對人長期有獨留少年及少年弟妹在家之狀況,少年弟妹目前均由聲請人安置中,家中僅餘少年一人,惟相對人因工作之故亦未在家,無法提供少年妥善照顧,少年經常在外遊蕩,案家遭斷電後,相對人亦未積極處理,而案家亦無適當人選可協助照顧少年,少年暫不宜返回原生家庭,如不予繼續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少年等情,認聲請人請求繼續安置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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