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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養父戴張阿進與養母戴淑女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等所生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無其他子女請於繼承系統表註明。
二、聲請人之生父黃傳生、生母黃胡招玉及其等所生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黃傳生及黃胡昭玉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其全體子女即可,如無其他子女,請於親屬關係表註明)。
四、記載聲請人被收養期日記事之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原生家庭之全部兄弟姊妹出具之「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回歸原生家庭」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如無其他兄弟姊妹或已死亡者,則毋庸提出。
六、具狀敘明終止收養之理由。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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