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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許榮智
65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予哲
65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方葶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二項,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徐玄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收養人生父徐玄長之出養同意書。
三、收養人許榮智之職業證明。
四、請具狀敘明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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