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養聲,59,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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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莊淑媚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郁玟
利害關係人 林楊素貞
賴昆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莊淑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收養林郁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前段、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莊淑媚(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郁玟(女,六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林楊素貞(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配偶賴昆彥(五十九年二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同意,雙方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乃提出收養契約書及戶籍謄本等件,聲請本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林郁玟之生父林清庚已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為憑。

收養人莊淑媚係被收養人林郁玟之配偶賴昆彥之阿姨,因收養人未婚,膝下無子,被收養人自結婚後,即受到收養人之照顧,情同母女,彼此情感緊密,互動良好,為落實親子關係,因而成立本件收養,而被收養人亦願照顧扶養收養人直到終老等情,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明在卷。

另被收養人之生母林楊素貞及配偶賴昆彥亦到庭表明同意本件收養,生母並表示其另有其他成年三名子女可承擔照顧扶養其之責任。

綜上各情,堪認本件收養並無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違反收養目的等法院應不予認可之事由,亦無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形,依法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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