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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婚字第64號
原 告 江祈財
被 告 江蘭雅(KUNRAYA WHANGD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泰國人民,雖與原告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在泰國結婚,並於94年2月2日在臺灣辦妥結婚登記;
惟實際上,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原告係經由其繼女陳俐直之介紹至該國辦理假結婚,目的在使被告得以順利入境臺灣謀職,且原告亦因上揭行為致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
是以,兩造之婚姻不合法,確屬假婚姻,為此請求判決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㈠次按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婚姻之成立,係指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而言,如須雙方當事人合意、須非在精神錯亂或無意識時結婚、須達結婚年齡等。
經查,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籍,被告為泰國籍,兩造於泰國完成結婚儀式並辦理結婚登記後,原告隨即向本國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後原告主張兩造並無結婚之真意,核屬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欠缺,並據以請求確認兩造婚姻不成立,則本件訴訟就兩造婚姻應具備之實質要件,應分別依兩造之本國法,即分別適用中華民國及泰國之法律定之。
又婚姻為關於身分之雙方行為,故婚姻之實質要件中最不可或缺者,當屬婚姻當事人須有結婚之合意,使結婚之意思表示無瑕疵,若當事人欠缺此結婚之合意,其婚姻縱依照法定方式舉行,自亦因欠缺當事人之結婚真意而不成立甚明,此不論依泰國或我國法律,於此缺乏結婚意思之情形,均無成立婚姻關係之可能。
㈡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原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申請中文姓名聲明書、結婚證書暨譯本、被告護照、結婚登記書暨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書暨譯本均影本各1件為證。
並經證人即原告之繼女陳俐直、原告之女江玲珍到庭分別結證稱:「伊於93年間帶原告、邱煥福、楊正義及另名不記得姓名之男子前往泰國辦假結婚,原告是人頭配偶,係為了讓被告來臺灣工作,不是要與原告共營婚姻生活,伊等於辦完結婚登記後即返國,被告由另名泰國籍女子帶來臺灣,曾與原告同住,但未發生真正夫妻關係,僅居住在原告住處約4、5個月,在取得居留證後便經由他人介紹至臺中工作。」
、「兩造結婚之事,伊是事後才知道,伊聽聞陳俐直之友人陳述兩造結婚是為了使被告來臺工作,伊返回娘家時,遇見被告,被告亦告知結婚是為了讓其來臺工作,不是要與原告當夫妻。」
等語。
又原告因與被告前揭假結婚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原告涉犯偽造文書罪,證人陳俐直涉犯偽造文書罪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規定,以97年度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判處原告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陳人陳俐直則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取上開97年度易字第1346號偽造文書事件卷宗查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
另被告亦因前揭假結婚之行為,經上揭法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3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98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旋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縣專勤隊辦理驅逐出境事宜,故於98年12月11日出境後,即未再有任何入境之紀錄等情,復經本院分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98年度易緝字第304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卷宗及98年度執字第11137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訛,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10月18日移署資處丹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綜上,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兩造既無結婚之真意,彼等間之婚姻自不具備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參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判決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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