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家訴,38,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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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盧金樹
相 對 人 莊雲開
相 對 人 辜雪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雲開、辜雪卿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制定公布;

並以101年2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且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第74條規定甚明。

次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於101年4月5日起訴時,原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事件,惟參諸上揭規定,業經家事事件法定義為家事非訟事件,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改家事事件法中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審理,先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於60年間結婚,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渠等婚後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

緣相對人莊雲開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業經鈞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16405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聲請人並據以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由鈞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13311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執行完畢,並核發債權憑證在案,惟相對人莊雲開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70萬元,及自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又相對人莊雲開已無財產可供扣押,致聲請人之債權顯無法受償;

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二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相對人莊雲開到庭陳稱略以:對於本件聲請沒有意見,伊目前沒有工作,名下所有之華隆公司股票是之前買賣股票時分配到的股息,而光聯公司之股票是朋友借用伊之身分證所抽到,該兩筆投資現均已不存在等語。

四、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3311號債權憑證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執字第13311號清償債務事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另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結果,確無受理相對人二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案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件在卷足稽。

再查,相對人莊雲開名下財產僅有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兩筆投資金額分別為12410元及2600元,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在卷可參,顯不足以清償其對聲請人之債務,且該等財產現均已不復存在乙情,亦據相對人莊雲開自承在卷。

是依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六、綜上,本件相對人莊雲開已全無財產可資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又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莊雲開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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