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家訴,49,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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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彥慧
相 對 人 陳玉根
相 對 人 周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玉根、周妙如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為戊類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又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公布,於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第74條、第197條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亦有明定。

是本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於101年5月11日起訴時原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事件,惟於家事事件法生效施行後,已改定為家事非訟事件,依程序從新原則,自應改依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二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其等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之夫妻財產制。

緣相對人陳玉根積欠聲請人房屋貸款未清償,業由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執行拍賣供抵押之房屋,並獲該院核發96年度執字第3594號債權憑證在案,惟相對人陳玉根尚積欠新臺幣(下同)548,632元暨利息,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於101年4月間向國稅局調閱陳玉根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清單,其雖有長宏有機商品行之營利收入,然該商行業已歇業,此外,相對人陳玉根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人之債權顯無法受償。

又相對人二人迄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

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求宣告相對人二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執字第3594號債權憑證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各1件、司法院網站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列印資料2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取96年度執字第3594號清償債務事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另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結果,確無受理相對人二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案件,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件在卷足稽。

次查,相對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而其100年度所得總額為花蓮縣養豬協會給付之18,855元,此外名下無其他財產,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憑,復經本院函詢花蓮縣養豬協會結果,相對人陳玉根於100年度自該會領取之18,855元為「100年度口蹄疫疫苗配送酬勞費」,101年度起即無領取,其於該會並無擔任何種職務,亦無任何所得,有該會101年7月17日(101)花豬會忠字第022號函1件在卷可參。

又相對人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依上開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本件相對人陳玉根已全無財產可資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又相對人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渠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聲請人即債權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玉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其債權顯已無法受償,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相對人夫妻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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