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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許憲彰
許憲章
陳阿敏
被 上訴人 陳妤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3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均已於同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足憑,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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