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謝木村
陳素蘭
被 告 賴陳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及借款,惟未約定工程款及借款之履行地,業經原告陳述在卷,本件尚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契約履行地之管轄法院,而被告住所地係臺中市○里區○○路80-14號,此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存證信函足佐,且為兩造所自承在卷,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