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消債更,10,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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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二日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
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
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祖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
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
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
金額。
㈡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且補正所漏列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
分公司讓予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㈢詳細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及子女自九十八年至一百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已提出者毋庸再提)、聲請
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簿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
出具之當事人信用報告正本。
㈤聲請前二年即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至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止之收入、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所有收入、支
出之證明文件(含薪資單、薪資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
,詳細說明無法清償債務及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與時間
為何。
㈥詳細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
文件。
㈦目前居住處所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如該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則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㈧提出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至ㄧ百零ㄧ年九月三日間簽訂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聲請狀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未記載房
屋所在地之原因,且該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
為何?並提出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所提支出水
費、電費、電信費之王秋宗與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之出
租人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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