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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通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亦未提出如附表所列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與母親吳力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民國九十九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提出聲請前二年即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聲請狀所提出資料未載期間)各筆薪資收入及支出之期間、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所有收入、支出之證明文件(含薪資單、薪資明細),及各工作轉換之原因。
㈢提出聲請人及母親吳力自九十九年至一百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財產所得歸戶資料,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㈣提出聲請人支出母親扶養費之證明文件,並陳報聲請人之母親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為何?若有薪資以外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收入等)亦應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之母親無法維持生活及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㈤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證明之相關資料。
㈥詳細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成立協商之時間、條件為何?而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
聲請人如主張收入無法償還協商款項,亦請說明該各期清償款項財源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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