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消債更,14,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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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津明即余明春
代 理 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元,並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第6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新臺幣2,740 元之郵務送達費及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聲請人前2 年內即民國99年10月17日起至101 年10月16日止資產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⒉請說明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或收入數額並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⒊請說明自何時以何原因向南投縣政府領取何種補助,補助金額多少,並提出相關資料。
㈡關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 ( 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等支出)。
㈢關於債務人清冊部分,應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⒈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⒉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㈣關於債權人清冊部分,應補載各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㈤聲請人依其收入及名下財產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並請提出相關事證。
㈥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請敘明管轄法院、案號及股別為何。
㈦提出聲請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㈧請說明為何無法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應附據相關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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