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消債更,9,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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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京諺即林棣榮
代 理 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狀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錯誤,部分不完整,請更正並提出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⒈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配偶、子女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
附95 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
、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
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
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
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
負擔金額。
⒉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表所載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領取補助之原因為何,並說明何時開始領取,何時領取完畢,應提出資料釋明之。
⒋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
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
之證明)。
⒌聲請人房屋貸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及陳報目前每月還款明細及證明文件(如匯款、轉帳資料),與未將該筆債務列
入債權人名冊之原因;如有設定抵押權亦應一併陳報並提
出土地登記謄本。
㈡正確表明下列事項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⒈補載各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⒉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之債權證明。
⒊未將聲請人房屋貸款列為債權人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⒋債權之發生原因中之「生意資金調度失敗」是否為曾經經營事業? 若是,應陳報經營何種事業,且經營期間收入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表明下列事項之債務人清冊,並提出證明文件:
⒈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⒉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⒊如無,亦應註明「無」。
㈣請說明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如無,請說明如何負擔更生條件。
㈤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證明之相關資料。
㈥提出證物四律師函之送達回執正本。
㈦提出聲請人之九十九、一00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且提出之資料均應為正本。
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即聲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正本。
㈨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㈩證物六診斷證明書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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