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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邱國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婞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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