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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科言即陳劉美雲、翁智鎔、陳金枝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和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劉科言即陳劉美雲與翁智鎔間就被告劉科言即陳劉美雲所有坐落南投縣水里鄉○○段310-3、310-42、310-11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4年12月1 日向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之抵押債權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劉科言即陳劉美雲與陳金枝間就劉科言即陳劉美雲所有系爭土地,於86年1 月28日向南投縣水里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 元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是上開抵押權擔保債權合計為2,700,000 元。
㈡又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95、83、305 平方公尺,共計為4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600 元,則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2,704,800 元(計算式:5,600 ×483=2,704,800 ),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原告已繳納2,32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 410 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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