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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林侯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
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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