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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榿即鍾明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民國103年3月1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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