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重勞訴,2,2012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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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阿木
洪朝雄
彭秀藝
鍾秀枝
陳金珠
潘寸進
吳豐裕
張金華
潘正治
潘學聰
沈文忠
余月春
田美玉
莊綉珍
林嬌妹
共同送達代收人:莊惠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間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事件,不服民國101年9 月12日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49,1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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